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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

2024-11-15 15:19 364879

《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》第六条: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,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。


  办理材料:


  1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(原件);


  2、租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(原件);


  3、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,应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(复印件);


  4、尚未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,应提供有效凭证:


  (1)属购置商品房的(已竣工):已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,提供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(复印件);


  (2)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(已竣工):提供未售商品房土地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清单(复印件)或土地使用证(复印件)、建设工程批准证明(复印件,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)、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(复印件);


  (3)属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:提供建设用地批准证明(复印件)、建设工程批准证明(复印件,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交)、标注出租部位的房屋平面图(复印件);


  5、属初始登记备案的: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(原件或复印件);


  6、出租抵押的房屋,还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材料(原件);


  7、营业执照(电子文档);


  8、属购置商品房的(已竣工)尚未办理项目权属初始登记的: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(电子文档);


  9、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(已竣工)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(有建设工程批准证明的无需调阅,电子文档);


  10、属开发商尚未销售的商品房(已竣工)和自建用房类型的房屋: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(电子文档)。

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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